委托创作合同中著作人身权权属的约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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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斯[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430073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6年第5期111-117,共7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摘  要:《著作权法》第17条允许委托创作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对委托作品著作权权属进行约定,但该条并未明确是否可约定"著作人身权"权属。事实上,著作人身权作为不可让与的人身权利,允许当事人自由对著作人身权归属进行约定将欠缺法理依据;此外,这种约定若被允许将可能助长"枪手"行为。因此,我国目前并不宜规定著作人身权可约定归属于委托人,司法解释或最高法颁布的指导性案例应当以此为原则,维护良好的作品创作环境。

关 键 词:委托创作合同 合同自由 著作人身权 “枪手”行为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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