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追责应回归法治轨道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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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延军[1]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6年第10期62-70,共9页Law Science

基  金: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院错案追究问题的宪法学研究"(项目编号:13BFX02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法官责任的法定形式主要是宪法相关法责任和刑事责任。宪法相关法责任的立法严重不足,地方法院制定有关法官责任规则的随意性,以及法官责任追究机制自查自究的特点,使地方法院的错案追责偏离了法治的轨道。地方法院错案追责的实践既存在违法对裁判结果追责和错案终身追责的过度追责问题,也存在追责不能到位的问题。让错案追责回归法治的轨道,应让法官责任制度的规则制定权回归到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详细规定法官责任制度的细节,应放弃违反司法规律和法治原则的过度追究错案责任的做法,应建立有效平衡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关系的法官自治组织和法官惩戒机构。

关 键 词:法官责任 宪法相关法责任 刑事责任 错案适用条件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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