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协会自律的政策定位与制度因应——基于金融中心建设的考量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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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兴权[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法学》2016年第10期79-88,共10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商事法制实践对商事习惯的回应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0BFX085)的研究成果

摘  要:金融中心建设应关注金融行业协会自律对于优化制度环境的积极意义。应理性对待金融市场自律的公权化现象,坚持朝行业协会倾斜的原则在国家与行业协会之间分配金融市场监管权。应遵循组织机理与政策机理相区分的逻辑,完善金融监管法对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的界定。主管机关对协会自律的监管应遵从双向互动合作型关系,尊重协会的市场自律活动,以确保金融行业协会自律向自治本质的回归。应利用地方立法机制,基于对不同类型协会采取不同政策的区分逻辑,推动发展法定型协会之外的区域性、次级专业性的市场型行业协会、创新金融领域的行业协会,促成开展有效市场自律活动。

关 键 词:金融中心 金融监管 市场自律 地方立法 金融行业协会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3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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