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通缉双重性质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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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秋元[1] 

机构地区:[1]江苏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6年第19期62-64,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青年课题"刑事悬赏制度研究"(编号:14SFB30025);江苏大学高级人才专项资助项目"悬赏通缉制度研究"(编号:13JDG06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悬赏通缉是一种高效率、市场化的事实发现机制,是侦查机关利用经济杠杆激励公众主动提供破案线索的一种侦查行为。目前,学术界对于悬赏通缉的性质争论较大,原因在于悬赏通缉具有双重性质,对其不同理解导致实践中产生较多问题。笔者对悬赏通缉的第一层性质和第二层性质进行抽丝剥茧的分析,希望有助于厘清问题,对实践有所裨益。

关 键 词:双重性质 悬赏通缉 发现机制 侦查行为 经济杠杆 侦查机关 市场化 学术界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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