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启章诉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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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0期35-40,共6页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车辆通过付费方式进入高速公路的法律关系,系通行者与高速公路管理者达成的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者有及时巡视和清障的义务,以保障司乘人员在通过高速公路时的安全、畅通。通行者在高速公路驾车行驶时碾压到车辆散落物导致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在不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及时巡视和清障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 键 词: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民事合同关系 管理者 法律关系 付费方式 有偿使用 交通事故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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