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黑名单管理的社会监督稳定机制理论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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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柏凌[1] 秦岭[2] 

机构地区:[1]三江学院商学院,江苏南京210017 [2]江苏经贸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17

出  处:《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115-119,共5页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风险与监管研究"(批准号:14ZDA04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双维度流动性调整的期权定价模型研究"(71271110);区域经济转型与管理变革协同创新中心"江苏‘互联网+’行动方案研究(金融)";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制度研究";江苏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新常态下江苏省经济增长动力转换研究"(项目编号15EYB010);苏州市软科学"生态理论视阈下的苏州互联网金融发展研究"

摘  要:本文从理性人假设出发,基于博弈论的分析方法比较了黑名单管理下的社会监督相对于传统由上至下的单纯监管的优势。通过分析监管者与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博弈关系,进而得出通过社会监督改变监管者的成本收益结构才可以长期提高社会诚信。相反,仅仅通过改变惩罚力度只能从短期中约束失信行为,长期中无效且滋生寻租现象。而通过权利清单法定约束,制度标准公开统一,黑名单公告途径专有化,以及信息共享、联合惩戒可以强化黑名单制度的社会监督机制,促进诚信社会的构建。

关 键 词:黑名单 社会监督 博弈论 

分 类 号:D630.9[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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