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个主体角度看《种子法》修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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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里[1,2]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北京100088 [2]北京市种子管理站,北京100088

出  处:《种子世界》2016年第10期15-16,共2页Seed World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作为规范我国种子行业科研选育、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一部法律,在2000年实施后,经过2004年和2013年两次小幅度修正后,这次修订于2015年11月4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种子法》修订历时3年,修改幅度较大,对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新品种权保护、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种子进出口、扶持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做出修改。

关 键 词:种子法 种子生产经营 种子行业 种质资源保护 品种权保护 品种选育 植物新品种保护 非主要农作物 管理行为 种子使用者 

分 类 号:S339.2[农业科学—作物遗传育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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