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出  处:《当代会计》2016年第7期72-72,共1页Contemporary Accounting

摘  要: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对非企业雇员提供保险等非有形产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税款。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保险代理人 企业雇员 代扣代缴 财税字 主管税务机关 产品推销 商品推销 扣缴义务人 收入征收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