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执行中以房抵债涉税事项处理的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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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进 袁曙明 许春梅 

出  处:《中国税务》2016年第10期60-61,共2页China Taxation

摘  要:某房产公司(以下称为"被执行人")已处于停业状态,法定代表人无法取得联系。某建筑公司(以下称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房屋,法院经过三次拍卖,均流拍,后裁定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作价以房抵债。现申请执行人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执行人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各项税费是否应该作为过户的必须条件?被执行人不协助时该如何缴纳?当申请执行人不愿负担被执行人的税款时,税务机关又该如何追缴税款?税务机关在处理上述案件时既不能强求申请执行人缴纳过户环节的增值税及附加等税费,又很难找到被执行人缴纳过户环节的应纳税收。

关 键 词:申请执行人 税务机关 城市维护建设税 涉税事项 必须条件 法定代表人 国家税务总局 房地产权属登记 房地产管理部门 教育费附加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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