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与评标报告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受限——对一起申请公开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案件的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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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白如银[1] 孙逊 

机构地区:[1]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2]国网物资有限公司

出  处:《招标与投标》2016年第11期29-30,共2页Tendering and Bidding

摘  要:「案例回顾」一审法院查明:原告某电器成套公司向被告某市住建局申请公开市轨道交通工程开关柜采购项目中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报告。被告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4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规定,以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泄露为由,对原告所提申请作出了不予公开的答复。一审法院认为:(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招标投标法》第47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未中标的投标文件不是被告在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过程中获取并记录、保存的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原告主张被告不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关 键 词:投标文件 招标投标 中标人 一审法院 投标管理办法 中标候选人 工程施工招标 招标人 招投标监管 被上诉人 

分 类 号:F284[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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