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中客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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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珞伊[1] 何金璞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00 [2]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00

出  处:《科教导刊(电子版)》2016年第28期120-121,共2页The Guide of Science & Education (Electronic Edition)

摘  要: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是资金已无争议,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代替货币行使交换功能的等价物越来越多、货币已不再等价于实实在在的物,债权、股权、票据、甚至虚拟货币都可以兑换现金,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而挪用债权是否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理论上有很多争议,笔者从挪用资金罪的客体出发,对挪用债权的行为应分情况进行划分。

关 键 词:挪用资金罪 资金 挪用债权 客体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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