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视角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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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雪阳[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出  处:《理论与改革》2016年第6期1-6,共6页Theory and Reform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提高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立法研究"(13AFX006);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中国地权制度的变革与反思"(14FFX010);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和优势学科项目资助

摘  要: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讨论,不能仅仅停留在经济政策或物权法层面,而必须从宪法上予以回答。在宪法层面,这一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如何理解现行宪法第9条第1款关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合理解释方案是,住宅之下的一定面积(比如50m^2或60m^2)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自动无偿续期一次,期限以70年为宜。

关 键 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无偿续期 国有土地 全民所有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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