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拐卖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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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宗宝石 公维敏 

机构地区:[1]青岛大学 [2]山东航空有限公司

出  处:《长江丛刊》2016年第24期162-162,共1页Yangtze River Series

摘  要: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以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妇女和儿童由于其自身的生理因素的限制,一直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因此是非常容易遭受犯罪分子的侵害。买卖人口的行为自文明社会以来都是被禁止的,新中国成立之后,被正式定名为"拐卖人口罪",足以体现对人权的一种重视,然后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发现妇女儿童才是其主要受害者,因此在刑法修改之中将此罪名更加的明确为"拐卖妇女儿童罪",虽然更多的体现了对此二者的倾斜保护,但是却置其他人比如说成年男子的利益于不顾,此举值得我们深思。

关 键 词:拐卖妇女儿童罪 定罪 

分 类 号:D924.3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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