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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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红伟[1,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2]洛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出  处:《中国保险》2016年第9期53-58,共6页China Insurance

基  金:2014年度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其他保险条款冲突及其解决"(编号:2014-gh-033);2013年度洛阳师范学院培育基金资助项目"多数保险赔偿处理研究"(编号:2013-PYJJ-009)

摘  要:本文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通过比较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借签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说和实务,认为重复保险的概念应采狭义论,范围包括所有损失补偿保险,"超额保险"的判断时点应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责任应采连带责任。重复保险的概念:广义论抑或狭义论?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简称复保险,最早出现于1758年英国的Godin v.London Assurance Co.一案。

关 键 词:超额保险 保险事故 损失补偿 保险合同 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insurance 连带责任 通知义务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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