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假释撤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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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全印[1,2]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2]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南通22600

出  处:《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6年第8期92-95,共4页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摘  要:原有的判决、裁定发生改变,对假释的撤销只能发生在假释考验期内,假释考验期满以后,如果原有的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改变的,不能在撤销假释。而且,在假释考验期间经过审判监督程序被假释人被改判无罪的,也应该对其履行撤销假释的程序,对其撤销假释,并对符合条件的被撤销假释人重新适用假释。对错误的假释裁定进行重新审理,则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假释裁定,不管是在假释考验期间还是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都可以对其进行重新审理。但是,对于错误的假释裁定进行审理,应该具体考虑原有假释裁定错误的原因。对于假释裁定错误与被假释人无关,而且对于原有的假释裁定重新审理,也不会为被假释人带来利益的,就不应该进行重新审理。而只能对因为被假释人自身的原因而导致原假释裁定错误的,才可以进行重新审理。

关 键 词:假释撤销 审判监督程序 假释考验期间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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