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微信群组织他人抢红包的行为应定为赌博罪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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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建 俞小海[3] 

机构地区:[1]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 [2]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200080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200031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6年第18期3-7,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建立微信群组织他人抢红包符合聚众赌博的特征,是一种新型的赌博犯罪行为。针对该类行为,司法实践中存在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定性争议。开设赌场是赌博行为(聚众赌博)的加重处罚情形,二者在构成要件上存在高度的重合,刑法教义学分析难以为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提供区分标准,也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指引。鉴于微信群自身的特殊性,根据刑法"递进式"评价的原则,以及司法解释关于开设赌场的认定条件和思路,将建立微信群组织他人抢红包的行为认定为赌博罪,是一种更为合理和妥适的司法判断。

关 键 词:微信群 抢红包 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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