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平竞争审查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适用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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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晋[1] 袁野[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出  处:《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78-84,共7页Journal of Hube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路径的法律困境和出路"(批准号:12BFX088)阶段性研究成果;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研究课题"经济新常态下竞争秩序的司法规制与维护"(项目编号:CLS(2015)D099)部分成果

摘  要:政府采购领域存在大量限制竞争行为,使得制度目的难以实现。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规范政府采购中政府的行为,使政府对政府采购领域竞争的限制降到最低。《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在政府采购领域应当实施公平竞争审查,但审查内容的选择、审查对象的确定还没有明确的规则,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也亟待完善。只有在制度层面解决了这些问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才有可能在政府采购领域得到具体适用并发挥其应有作用。

关 键 词:政府采购 限制竞争 公平竞争审查 

分 类 号:D912.29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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