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晋国军事赏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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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寇占民[1] 赵越[1] 

机构地区:[1]齐齐哈尔大学文学与历史文化学院,黑龙江齐齐哈尔161006

出  处:《边疆经济与文化》2016年第11期38-39,共2页The Border Economy and Culture

基  金:齐齐哈尔大学2015年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YJSCX2015-004X)

摘  要:春秋时期晋国实行军事赏罚制度,就奖赏说,奖励有军功的将士,奖赏了在战争中献计献策的将士。就刑罚说,大体规定了四种犯罪必罚,因将领自身原因造成战争失败即构成犯罪,不服从命令构成违命罪,不尽忠职守构成渎职罪,斯通外国构成通敌罪。晋国军事赏罚制度影响良好,提高了军队战斗力,促进新兴贵族的崛起,促进土地的土地所有权转变。

关 键 词:春秋 晋国 军事 赏罚制度 

分 类 号:E211[军事—军队指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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