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律师惩戒制度与实践——以郑毓秀律师的退会处分为中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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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严成[1] 

机构地区:[1]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16年第11期111-117,共7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BZS043);湖北省教育厅重点项目(155001)

摘  要:民国律师实行司法和律师公会双重惩戒制度,这种监管模式适合律师职业专业化的内在要求,但在实践中往往不尽人意,难以贯彻执行,使该惩戒制度陷入困境。上海律师公会以郑毓秀律师"怠行职务"为由开除会籍,江苏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处则宣示退会处分无效。司法行政部以律师惩戒委员会免予惩戒为依据,不支持上海律师公会的主张。尽管司法机关与律师公会都是依法而为,却做出相反的决定,这种悖论缘于律师双重惩戒边界定位不清,既造成律师公会退会惩戒权的滥用,又导致国家权力机关借机干预。对于律师惩戒制度的困境,南京国民政府不是落实、履行监督职责,厘清司法惩戒与律师公会惩戒的权力边界,扩大律师公会自治,而是取消律师公会退会惩戒权,弱化律师公会自治,强化国家控制。通过审视民国律师公会与司法行政双重治理体系的这一演变,可以透视出近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

关 键 词:民国时期 上海律师公会 律师惩戒 制度困境 

分 类 号:K263[历史地理—历史学] D929[历史地理—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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