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陈昱霏[1]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北京100081
出 处:《南方论刊》2016年第11期36-38,共3页
摘 要:《公司法》中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于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关于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所处何种诉讼地位,《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未能有所提及,学术界对此亦是百花齐放,根据诉讼地位的不同有着不同学术观点,均有学理依据但又均存有争议。笔者试图通过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理论及上述观点进行梳理和评析,通过本文表达自己的一些思考和见解。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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