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前瞻:补充实质审查程序高效阻拦无效专利申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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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小军[1] 

机构地区:[1]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出  处:《中国对外贸易》2016年第9期42-43,共2页China's Foreign Trade

摘  要: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即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评价报告由权利人(包括利害关系)应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的要求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或者主动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

关 键 词:专利权人 评价报告 专利申请 报告制度 审查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 外观设计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分 类 号:D923.4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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