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型担保的法律定性与破产法检视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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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阳光[1,2,3] 袁一格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 [3]北京市破产法学会

出  处:《法律适用》2016年第10期49-55,共7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破产法视野中的财税问题研究”(14BFX17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房地产企业融资时常采用一种新型担保方式,即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本息时即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终结,学术上将其称为买卖型担保。我国法律尚未对此具体规定,但实践中的大量存在须引起重视。本文以破产法为视角探讨买卖型担保。首先,从理论学说入手,以类型化思维分析,将买卖型担保分为三种类型,其法律属性分别为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和非担保。其次,从破产撤销权、抵销权、取回权和管理人解除权等四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探索买卖型担保在破产法语境下的生存空间。最后,对买卖型担保的优先权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探究借款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中的清偿顺位。

关 键 词:买卖型担保 让与担保 后让与担保 破产撤销权 优先权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91.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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