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印度尼西亚解释和运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合法性与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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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洁宇[1] 

机构地区:[1]中共海南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海口571100

出  处:《江淮论坛》2016年第6期131-135,141,共6页Jiang-huai Tribun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青年项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南海争端中的效用及中国对策研究"(13CGJ037)

摘  要:印度尼西亚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和运用主要体现在国内海域制度和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海事管理、海域划界中。印度尼西亚为推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了群岛国家制度,争取到了其主张的群岛国家的权利,在海域划界中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捍卫了对马六甲海峡的权利,这些都是行使和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权利和义务的表现。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立法关于环境污染防治惩罚和批准海洋科学研究项目等方面的规定明显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群岛水域内指定海上航道也不符合法定程序,这些都是其解释和运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不合法之处。

关 键 词:印度尼西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群岛水域 专属经济区 马六甲海峡 

分 类 号:D993.5[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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