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6年8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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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虎城[1] 

机构地区:[1]商务部

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年第5期784-784,共1页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作说明。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称"外资三法")规定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授权决定规定,上述改革措施"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关 键 词:十二次 三法 实践证明 其他事项 中央编办 地方人民政府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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