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秦简《金布律》关于奴婢、马牛买卖的法律规定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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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勇[1]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湖南长沙410082

出  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6年第3期5-10,共6页Journal of Chinese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基  金:教育部留学回国基金项目"出土文献与秦汉农业研究"(教外司留2015311号)

摘  要:岳麓秦简《金布律》详细规定了秦代奴婢、马牛的买卖程序及相应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律文显示,质是秦汉时期进行奴婢、马牛等大型交易时签订的买卖契券,质钱则是在市亭立券时买卖双方交给官方之钱。但质钱并不同于契税,其性质更接近官府为买卖进行担保而收取的佣金。在奴婢、马牛的外地买卖中,出卖方必须事先申请由县级长官签发的传,做为通关以及签订买卖契券时证明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凭证。用致通关只适用于购买方,由于申请传的程序相对复杂,故而允许由管理交易的官吏出具致书,证明其携带的马牛、奴婢属合法购得,而准许通行。致并非专用的通关文书,只是有关部门向关津说明情况的通报。

关 键 词:金布律  传致 

分 类 号:K233[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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