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中“催收”形式及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杨永华[1] 王秋杰[1] 

机构地区:[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1026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6年第20期43-45,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10年8月4日,马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廊坊分行(下文简称银行)申请办理牡丹白金信用卡(卡号:5240470000605570),后使用该卡在北京市大兴区等地透支消费。2012年2月1日,马某某将卡内欠款还清。3月9日,马某某信用卡消费49.53万元,之后开始不按期还款。同年12月31日最后一次消费9630元。2013年6月8日,银行对马某某进行一次电话催收。截至8月,马某某共欠银行本息合计479142.23元。同月,银行向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8月21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

关 键 词: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罪 白金信用卡 发卡银行 信用卡消费 中国工商银行 透支消费 按期还款 民事调解书 卡人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