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刑漏罪先行羁押期限不应折抵有期徒刑刑期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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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顾顺生 

机构地区:[1]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225009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6年第20期77-77,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案情]2015年4月,陶某某在某市A区盗窃他人黄金戒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至3月间,陶某某又在某市A区、B区盗窃他人手机等物,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2016年5月25日被某市B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关 键 词:羁押期限 金戒指 取保候审 服刑期 先并后减 刑罚执行 犯罪分子 人黄 刑事处罚 办案机关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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