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如何认定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周珊 

机构地区:[1]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30035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6年第20期79-79,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案情]2014年2月初,犯罪嫌疑人陈某、董某在某小区租住处,预谋绑架他人勒索钱财,并准备了匕首、尼龙绳、口罩、帽子、一次性注射器、"陆眠宁"注射液等工具伺机作案。后于2014年2月8日,通过浏览"赶集网",将发布"做兼职模特"信息的刘某(女)锁定为绑架目标。犯罪嫌疑人董某联系刘某,谎称欲聘任刘某为模特,许诺工作报酬每小时2000元,并约定见面时间地点。

关 键 词:绑架罪 情节较轻 一次性注射器 赶集网 作案工具 工作报酬 犯罪情节 侵害对象 性质恶劣 犯罪目的 

分 类 号:D924.34[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