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过的盗窃行为应否再给予刑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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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兴中 

机构地区:[1]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73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6年第20期80-80,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案情]嫌疑人于某某,男,1994年5月27日生。2014年9月5日因盗窃手机一部被唐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3月27日晚盗窃南阳市经纬国际小区一辆价值1600元美利达山地车准备离开时被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侦查还发现该嫌疑人曾于2015年12月23日在该小区盗窃价值1500元山地车一辆。2016年4月1日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将嫌疑人于某某以涉嫌两次盗窃两辆价值3100元山地自行车提请卧龙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关 键 词:盗窃行为 山地自行车 山地车 元美 卧龙区 检察院审查 卧龙岗 刑法处罚 不批准逮捕 刑法总则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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