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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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乔新生[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青年记者》2016年第31期73-73,共1页Youth Journalist

摘  要:2016年9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快播公司及其4名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作出一审判决,对公司判处罚金1000万元,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法院查明的犯罪事实是,这家公司在提供网络视频信息服务过程中没有履行自己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系统内部存在大量的淫秽视频,公司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采用放任自流的方式进行管理,具有间接故意,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关 键 词: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犯罪构成 高级管理人员 北京市海淀区 人民法院 网络安全 视频信息 一审判决 

分 类 号:D924.36[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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