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框架下粤港环保合作的趋势与障碍的法律分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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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晓慧[1] 

机构地区:[1]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广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243-251,共9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摘  要:CEPA协议在深入实施中涉及的环境问题已成为粤港两地经济深度合作发展的制约因素。粤港两地环保法律制度的差异对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必然产生重大影响,环保合作的进一步深化面临更多的是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CEPA中涉环保合作的规定及广东"先行先试"承诺为粤港环保合作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但法域差异的刚性约束使得粤港政府间签署的各种行政性协议难以落地。开放合作,在粤港深度合作中借鉴吸收,增补CEPA内容,完善内地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使得法制的力量与市场的机制有机结合,唯其如此,深度高效的合作才是可持续的。

关 键 词:CEPA协议 “先行先试” 粤港 环保 合作 法治路径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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