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爱主义视角下的公共卫生规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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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玉菊[1,2] 

机构地区:[1]海南医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部 [2]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伦理学研究》2016年第6期130-134,共5页Studies in Ethic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现代医疗技术中的生命伦理及其法律问题研究"(11&ZD177);海南省人文医学研究基地立项课题"公共卫生规制基本模式研究"(QRYZH201402);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项目"医学生人文素质培养模式研究"(YF13-Y16)

摘  要:在公共卫生规制中,政府常常依据父爱主义原则对个人的涉己行为进行干预,以维护(或增进)个人福祉。当对非自愿的涉己行为进行干预时,依据的是弱父爱主义;当对自愿的涉己行为进行干预时,依据的是强父爱主义。其中,弱父爱主义因其是对行为人"非自愿"(非理性)的补正以帮助其恢复到"自愿"(理性)状态,因而较容易得到辩护。但是,强父爱主义是对行为人自愿的涉己行为的干预,因行为人并非欠缺理性,因而在论证上存在困难。在公共卫生规制中,弱父爱主义是对能力欠缺者的保护;强父爱主义是对个人自冒风险的防范。

关 键 词:父爱主义 涉己行为 对能力欠缺者的保护 对个人自冒风险的防范 

分 类 号:B82-0[哲学宗教—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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