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年休假民事责任制度设计的偏差与校正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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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焱白[1] 

机构地区:[1]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6年第11期114-124,共11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司法保障研究>(14BFX099)的成果

摘  要:我国年休假制度实施效果较差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要保障年休假制度的顺畅实施,还需从年休假制度内加强对用人单位年休假民事责任的规范。然而,基于表面形式的意思自治而豁免用人单位的责任,或者未加区分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的不同事由而混同责任,以及未明确用人单位不安排约定年休假的责任,这些民事责任制度设计的偏差造成了年休假制度实施的困境。因此,需校正其偏差,重新设计用人单位年休假民事责任制度:一是基于真实合意确定是否豁免用人单位责任;二是区分不同事由设置不同程度的责任;三是按照有利于劳动者原则确定不安排约定年休假的责任。

关 键 词:用人单位 带薪年休假 民事责任 

分 类 号:D922.5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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