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一般性”之要求与实践功能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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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津伟[1,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 [2]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

出  处:《江海学刊》2016年第6期152-160,共9页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摘  要:"法的一般性"对法治实践提出了多维度要求,在调整方式层面,"法的一般性"要求法律调整具有普遍性的同类事物,排除个别化和特定化;在内容层面,"法的一般性"要求法律规定符合常情常理;在运作层面,"法的一般性"要求所有法律主体都遵守法律,同一规则在同等情况下得到一致适用。"法的一般性"具有多方面重要功能,首先,调整对象的普遍性能充分拓展法律的调整范围;其次,一般性的抽象概念富有弹性,给司法裁判和日常行为留下了必要的自由空间;此外,一般性调整意味着法律不针对特定的主体,能有效地减少实施法律的阻力。在我国当前实践中,一般性规定不合理、具体规定突破一般性条款等现象不时发生,亟需进行矫正,使"法的一般性"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

关 键 词:法的一般性 普遍性 规范调整 法律分类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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