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复制行为与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研究——以云服务提供商为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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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贺鸣[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出  处:《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1期22-26,共5页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保障机制研究--以构建‘立体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为重点"(15ZDB15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项目"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2015B1503)

摘  要:云计算环境下,临时复制作为作品复制的主流形式,使得云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问题凸显。对云服务提供商所施加的侵权责任的规定,既要有利于保障著作权人享有的合法利益,又要不影响云计算技术的发展。通过对美国司法实践中Cablevision经典案例分析,对云计算中的临时复制现象所引发的著作权法间接侵权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间接侵权制度中有关过错认定的"技术中立"原则、"引诱侵权"规则,建议将临时复制纳入著作权法,加强对临时复制行为的法律规制。

关 键 词:著作权法 临时复制 间接侵权 云服务提供商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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