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控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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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晓晔[1] 丁亚琦[1]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88-98,共11页Ecupl Journal

基  金:王晓晔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垄断认定过程中的相关市场边界划分原则与技术研究"(项目号12&2D20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标准必要专利(SEP)是专利技术与行业标准相结合的产物,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比一般专利更容易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涉及SEP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更复杂,执法机关不仅需要关注相关技术市场的界定,还要考察SEP持有人对竞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考虑涉及SEP的经营者集中救济时,行为性救济一般优先于结构性救济,SEP持有人还应受到FRAND承诺和不得滥用禁令救济的约束。涉及SEP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交叉领域的热点问题,应当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

关 键 词:标准必要专利 经营者集中 相关市场界定 FRAND承诺 禁令救济 

分 类 号:D923.4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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