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宪、建国与司法审查——美国1787年《宪法》的结构与司法审查在其中的位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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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洪斌[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129-140,共12页Ecupl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依宪治国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项目号15AFX0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宪法是一个政治结构。美国宪法诞生于18世纪,对它来说,如何能够合众为一,将十三个分散的"主权人民"联合为一个统一的"美国人民"是从独立之后一直到内战期间的核心问题。联邦主义是这个政治结构的核心。对于美国宪法中任何特定的制度,包括司法审查制度,都必须以这个背景和框架作为基本的出发点来进行理解。只有从联邦主义的角度出发,我们才能够真正明晰司法审查在制宪后大约一百年间的美国历史和美国宪制中所处的位置,即维护联邦的统一,约束各州的离心力。

关 键 词:1787年《宪法》联邦主义 联邦党人 麦迪逊 司法审查 

分 类 号:D971.2[政治法律—法学] DD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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