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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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汉元 

机构地区:[1]柘城县法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6年第10期35-36,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 被告人为了寻求刺激,利用互联网络建立QQ群,在群中上传淫秽视频和淫秽图片,供群内成员下载和观看,且情节严重,影响较为恶劣,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8、9月份利用自己的网名为“天涯”建立“永乐会所”QQ群,并成为该群群主,群成员达413人。

关 键 词:传播淫秽物品罪 法律认定 网上传播 行为 互联网络 淫秽图片 情节严重 刑事责任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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