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电缆危害公共安全 被判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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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豫 吴瑞峰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6年第10期61-61,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伙同他人驾车窜至新野北收费站出口附近、盗割供高速公路匝道高杆灯及收费站配电室使用的供电电缆、危害公共安全的被告人李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近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李某,系河南省西峡县丹水镇人。2015年12月30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翟某(另案处理)驾车窜至新野北收费站出口附近。

关 键 词:危害公共安全 有期徒刑 电缆 破坏电力设备罪 盗窃 收费站 被告人 高速公路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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