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险立法模式与主要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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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振华[1] 许星辰[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出  处:《中国保险》2016年第10期52-55,共4页China Insurance

摘  要:可供选择的《信用保险法》具体立法模式 一、在《保险法》中单独增设“信用保险”的特殊规定 在这种模式项下,不需要重新设定信用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等内容,只需要在现有《保险法》中单设一章进而实现对信用保险的法律规制.这种模式看似简单,但是却面临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关 键 词:信用保险 立法模式 《保险法》 给付保险金 结构 合同约定 被保险人 特殊规定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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