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罪名适用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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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莫英耐[1] 邱玉成[1] 

机构地区:[1]广西财经学院,广西南宁53003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6年第11期15-18,共4页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云计算背景下数字出版产业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以交易规则的构建为基础>(13YJC820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目前,刑法学界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罪名适用认识不统一,司法实践中也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司法的统一性与权威性受到挑战。文章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必须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有正确的理解与把握。网络虚拟财产除具有合法性外,还具备传统财产的效用性、稀缺性、流转性等特性,具备财产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盗窃罪的行为对象范围具有现实的妥当性,并不违背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适用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于法于理都更合适。

关 键 词:网络虚拟财产 法律属性 盗窃 罪名适用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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