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留冷冻受精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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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祝彬[1] 朱冬梅 

机构地区:[1]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江苏南京210029 [2]南京市鼓楼区卫生监督所,江苏南京210009

出  处:《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第8期41-44,共4页Journal of Jiangsu Second Normal University

基  金:江苏省教育厅2013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运用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2013SJB820016)

摘  要:对于冷冻受精胚胎,将其作为客体物中的伦理物予以高规格的保护比较恰当。作为伦理物的受精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将其作为一般遗产继承无法体现对生命的尊重,有违伦理要求,赋予相关权利人以监管、处置权似乎更加合理。为防止因冷冻受精胚胎的处置引发纠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制定相关知情同意书的示范条款,完善各种情形下对冷冻受精胚胎的处置约定。其中,胚胎收养制度是各种处置方式中较优的选择。

关 键 词:遗留 冷冻受精胚胎 处置 

分 类 号:D919[医药卫生—法医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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