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实践的中介性对应范畴:教义的与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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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斌林[1] 张红艳[1] 

机构地区:[1]南华大学文法学院,湖南衡阳421001

出  处:《社科纵横》2016年第11期116-118,共3页Social Sciences Review

基  金:湖南省2014年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法学双师多态教学法开发性研究"资助(编号:XJK014BGD071);南华大学教改课题"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培养之关联问题研究"(编号:2008GJY34)

摘  要:表达实践的教义无论是太强还是太弱都不会带来真正的实践认识,要让彼此不相互歧视就必须找一个好的联系点。这样,法律教义与法律事实本身之间的关系问题构成了法律实践的一个重要范畴——中介范畴。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教义与事实本身的综合,实际上是贯穿于整个实践过程中的,这表现为原则阐明与事实分析之间无止境的循环,有价值的教义背后都有它的实践力量,有内涵的教义都与其所处的社会之间有着合乎历史逻辑的联系,并对社会进行合乎逻辑的解释。

关 键 词:法学实践 中介性 对应范畴 教义的 事实的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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