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微博版权客体的认定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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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亚杰[1] 

机构地区:[1]黄淮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出  处:《出版广角》2016年第18期74-76,共3页View on Publishing

摘  要:独创性是一项智力成果成为版权客体的必要条件。然而,独创性理论在用于微博时遇到了种种障碍。相对于传统作品,微博的内容及其独创性体现出新的特征。立法应该对微博的独创性制定适中的判断标准。司法应综合认定微博的独创性,并允许法官在法律规则内进行自由裁量。

关 键 词:微博 版权 独创性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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