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张与调和: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社会利益最大化和实质公平——基于相关法律文本和问题的分析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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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辉[1]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2期22-32,共11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宪法视野下房地产调控中的‘央地博弈’及其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3CFX020);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资助项目"北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政府补贴的法律规制与完善研究"的研究成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批准号:14YQ10)支持

摘  要:社会利益最大化和实质公平经常被并列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而在房屋征收补偿、公共安全卫生应急补偿、养老保险改革、劳动者权益保护、经营者公共义务等问题上,社会利益最大化和实质公平之间却屡屡表现出明显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既源自二者在理论逻辑上的分野和特殊性,也受到经济法的公私融合属性、经济与社会复杂化及高风险化等宏观环境的影响,且与政府尚缺乏平衡治理、精准治理之理念和能力密切相关。只有充分调和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实质公平原则,才能有效解决转型期经济与社会改革中的诸多难题。政府应正确认识二者对于治理的判准价值,促进平衡、精准的治理理念和诚信、沟通的社会共识;强化立法及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完善立法及决策程序;加强对立法、执法与司法的问责,敢于并善于纠错;加强公共产品供给的意识与能力,强化对市场主体的激励,运用市场工具增强治理能力。

关 键 词:社会利益最大化 实质公平 公私融合 平衡治理 精准治理 

分 类 号:DF4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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