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权利的立法价值取向转变——从“五五宪草”到《中华民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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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岩[1]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出  处:《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99-101,共3页Journal of Chang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民国宪政道路比较坎坷,从"五五宪草"到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关于人民权利与自由之争,体现了立法价值的进步。"五五宪草"制定过程中,吴稿与张稿之争体现了不同的立法出发点,最终由于特定的时代背景选择了吴稿,体现了宪法间接保障主义的精神,但在《中华民国宪法》中却选择了自由主义倾向的宪法直接保障主义,而从限制主义到宪法保障主义也是宪法制定中最有争议议题。其转变虽然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但更重要的是立法者对宪法中人民权利认知的深入,是时代的进步,意义深远,对当下宪法公民权利改革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 键 词:自由主义 限制主义 保障主义 公民权利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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