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断使用的在先商标能否认定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评析北京中怡康经济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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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斌[1] 

机构地区:[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出  处:《中华商标》2016年第11期47-50,共4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商标法有关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旨在保护在先使用的具有知名度的商标。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不仅要判断时间维度上谁使用在先,同时要判断是否持续使用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虽然曾在先使用但该使用行为已经中断的,不宜再作为在先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

关 键 词:在先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 国家工商总局 商标异议 有限责任 经济咨询 定影 纠纷案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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