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绝对到相对:晚近德、日报应刑论中量刑基准的变迁及其启示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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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冠煜[1]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东方法学》2016年第1期55-63,共9页Oriental Law

基  金:2011年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A类奖学金资助(留金发[2011]3005号)

摘  要:晚近德、日刑法理论经历了从绝对的报应刑论到相对的报应刑论直至新报应刑论的变化,三种报应刑理论倡导的量刑基准各有利弊。这对我国的刑罚目的论、量刑基准论和量刑规范化改革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在刑罚目的论中,应当正确界定刑罚目的和刑罚本质、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三者之间的关系,我国的刑罚目的是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在量刑基准论中,应当处理好责任和预防、一般预防内部及其与特别预防的关系;在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时,需要完善目前的量刑步骤和关注现行规范下死刑裁量基准的适用。

关 键 词:绝对的报应刑论 相对的报应刑论 新报应刑论 刑罚目的 量刑基准 

分 类 号:D924.1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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