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荒”土地用途改变,发包方能否解除合同  

作  者:聂建刚 

机构地区:[1]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

出  处:《湖南农业》2016年第12期36-36,共1页

摘  要:【案例】陶某是某县沂江乡陶家巷村农民。2002年1月15日,陶某与陶家巷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以每667平方米每年10元的价格承包本村7公顷荒地,承包期为20年,并一次性交清了承包费2.1万元。合同签订后,陶某除在其中的1.5公顷地上种了一些果树外,大部分土地一直没有利用。从2009年起,陶某开始在承包地上开采方块石,销往某建筑工地,

关 键 词:承包合同 土地用途 发包方 四荒 合同签订 建筑工地 村委会 承包期 

分 类 号:S157.1[农业科学—土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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