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理解与使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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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渊鑫[1] 

机构地区:[1]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财政监督》2016年第22期61-68,共8页

摘  要: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法律条文: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关 键 词:采购代理 政府采购监督 集中采购机构 一般违法行为 采购标准 主管人员 政府采购项目 投标人 公开招标方式 直接责任人员 

分 类 号:D9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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